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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3-01 18:23|栏目:章程制度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浙江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协会,中文缩写为浙江驾协,英文名称为Zhejiang Motor Vehicle Driver Training Industr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JDTIA。
第二条本会是由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理论培训机构、机动车驾驶技术科技研发机构、机动车驾驶教具开发生产机构,和其他与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相关的市场主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用协商的办法,协调行业内部重大事项,协助管理部门业务工作,服务驾培机构,服务管理部门,发挥协会在管理部门、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为会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搭建行业的沟通交流平台,提高驾培的专业水准,引导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持续推进我省驾培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单位、推动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事业发展、建设行业的先进文化、促进行业的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街道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委员会。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党组织关系由党建领导机关管理,党建方案报党建领导机关并在其领导下,自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中国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的方针、政策、法规;建立完善行业性的党组织,积极开展党建活动。
(二)开展省内驾培机构及其相关状况的调查研究,提出驾培行业经济、业务、政策和管理政策的建议,为行业管理部门在行业发展、行业政策和行业利益等方面的论证与决策提供依据。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安全,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开展行业调查,掌握驾培行业的基本情况,搜集与本行业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业信息。
(五)总结交流本行业经营管理和改革方面的经验,组织驾培的理论研究和探讨,创办自媒体,积极开展咨询活动,指导帮助会员改善经营,推广科学管理方法,促进驾培行业的技术进步。
(六)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公约、规则;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秩序和公平竞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组织业内公益性活动;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罚和反馈机制。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驾培机构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驾培行业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开展教练员入门教育和教练员继续教育,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按要求开展业内的行业评估和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树立典型,提高驾培机构的整体素质。
(八)开展省(国)内外驾培的业务、技术、管理、质量与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是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及相关的单位都可申请入会。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和约定
(一)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交本会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单位会员申请书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讨论通过,由本会秘书处予以授牌或会员证;
(三)单位会员在本会的代表应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如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发生变动,则由现任法定代表人接替或重新委托代表,并报本协会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接受本会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支持;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与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认真履行本会各项决议,支持本会工作;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提供本会履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对上述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及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会员对本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决定本会的名称变更、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会员代表由发起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法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九条第(二)和(七)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员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员机构指定人选担任。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本会的理事职务,并由本会函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单位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自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开始,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七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遵守本会的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向会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或者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议和颁布行业自律规则,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的制、修订建议;
(十二)监督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情况,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十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经会长、常务理事会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或举手表决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2/3。
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本会的常务理事职务,并由本会函告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报理事会决定;
(四)审议本会内部日常规章制度;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节监事
第三十五条本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常务理事、理事、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本会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和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监督本会费用管理和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履行职务的情况;
(五)根据需要,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提出质询;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七)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事人数超过三人后,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适时设立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第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发起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续由上届会长会议推荐,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适时推行轮值会长制。
第四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换届改选的负责人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1/3。
第四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中国国籍,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驾培领域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均可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行使职权。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开始实行轮值会长制度,可以由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五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以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理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委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行业相关管理部门派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四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六节秘书处
第四十九条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经秘书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聘任。
秘书处采取外部聘用、会员派驻等方式配备工作人员。
第七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一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本会注册资金为5万。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购买服务和资助;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五十六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本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八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及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十一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二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七十三条本会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七十四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党建领导机关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五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六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七十七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 则
第七十八条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含常务)、监事长和秘书长。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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