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法〔2021〕18号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2日
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
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深化交通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结合交通运输监管实际,制定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梳理事项清单。编制完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取消和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权责清单,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纳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2.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公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完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运行机制,明确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机构等的监管职责边界,厘清监管事权,避免监管职责缺位、越位、错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3.加强审管衔接。研究制定审批监管业务协作实施细则,明确协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定期沟通会商机制等,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切实形成监管合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二)完善监管制度和规范。
4.制定监管规则。分领域梳理制定具体事项的监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统一监管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细化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5.完善标准体系。加强综合运输、安全应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标准制定工作,推动编制出台一批重点领域标准。加快现行有效标准提档升级,推动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开展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三)创新完善监管方式。
6.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调整完善《交通运输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频次,制定实施细则,形成抽查台账,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健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切实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7.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对重点领域重点事项实行重点监管。建立健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注重源头预防、排查梳理、多元化解和应急处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8.提升信用监管效能。研究制定《交通运输信用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行业信用管理。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开展信用风险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公路超限超载等领域开展诚信缺失问题专项治理,依法依规实施信用修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政研室、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9.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监管执法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加强智能化执法终端配备运用,深入推进非现场执法,强化大数据关联分析,推动实现监管对象的自动查验和在线监管。修订《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推动部省联动开展“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围绕重点监管需求,形成若干“互联网+监管”风险预警大数据模型。(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10.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规律研究,分类量身定制监管规则和标准。密切关注部分市场主体运营动向,做好涉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四)提升监管效能。
11.全面提升监管能力。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升执法队伍素质能力。组织开展监管执法业务培训,鼓励探索实行监管执法人员到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培养“一专多能”监管执法人员,建立监管执法人员培训长效工作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12.严格规范监管行为。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加强执法记录仪配备和使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依法公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13.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协作。建立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警等部门的监管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加强跨区域联动协作,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协办等工作制度。完善与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和移送程序,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五)分领域着力深化事中事后监管。
14.分领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重点任务。明确并落实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五大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重点任务,聚焦事中事后监管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在压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持续攻坚发力,加强部门协同监管,补齐各领域各环节事中事后监管短板、弱项,实现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促进监管与服务相互结合,切实提升监管效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海事局分工负责,按相关负责单位进度推进)
15.组织开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在辽宁、江苏、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工作,其中,辽宁试点危险货物港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管控工作,江苏试点危险货物运输跨区域全链条安全监管体系,浙江试点打造全链条、全覆盖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与信息服务模式。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开展货车超限超载治理试点工作。在江苏省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开展构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试点工作。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组织开展试点,着力破解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难题,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辽宁、江苏、浙江、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按相关负责单位进度推进)
三、工作保障
(一)抓好责任落实。健全领导和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责任分工。积极探索创新,细化实化具体监管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推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监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要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监管。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杜绝一放了之。
(二)提升保障水平。加大信息化支撑力度,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重要作用。统筹推进执法服装、标志、装备统一相关工作。加强执法人员职业保障,根据监管执法工作需要,配置和更新必需装备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三)营造良好氛围。部加强对地方和试点单位工作的跟踪指导,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各试点单位要及时总结做法经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及时形成制度性成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各地、各单位推进实施情况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各自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
附件:
1.公路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2.水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3.道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4.海事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5.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附件1
公路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
工作任务
一、强化公路建设市场监管
(一)梳理事项清单,夯实监管责任。配合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配合制定完善“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部公路局负责,按相关责任部门进度推进)开展年度公路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检查,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情况,以及从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公路局负责,持续推进)
(二)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研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公路局负责,2021年完成)研究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部公路局负责,2022年完成)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招标投标法》。(部法制司、综合规划司、财务审计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分工负责,按相关责任部门进度推进)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自律公约,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公路建设企业资质标准修订等政策法规制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多措并举提升监管效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检查项目实施、设计批复执行、政策落实等情况,并公开有关结果。部一般每年检查不少于4个省份、每省份不少于2个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制度,对存在近期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行政处罚、屡罚屡犯、被投诉举报较为严重等情形的从业主体,计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公布,采取重点监管措施强化监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深化信用监管,开展年度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公布从业主体信用信息,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加强信息化监管,建设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推动部省联动开展“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从业主体行为进行精准监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完善线上投诉举报平台,拓宽和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法调查处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部许可的公路监理资质实行“好差评”制度。(部公路局负责,持续推进)
二、强化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监管
(四)加强车货源头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运输服务司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引导“四类企业”“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运输服务司指导,持续推进)监督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事中事后监管和事后倒查能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运输服务司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构建治超监控网络。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加快推进普通公路超限检测站建设改造和电子抓拍系统安装,在重要路段节点稳步有序布设非现场检测系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加快推进治超系统部省平台建设,构筑“人防、技防、物防”治超监控网络,提升对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自动识别和精准查纠能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深入推进联合执法。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及时解决联合执法中遇到的难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加快建立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机制,全面提升联合执法效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七)加强联动管理和信用治理。健全完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检测、处罚信息抄送机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货车、货车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运输服务司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继续组织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认定、公示和发布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强化大件运输许可监管
(八)加强大件运输远程监管能力建设。鼓励大件运输主要通道的收费站入口,完善车辆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设备,强化对通行车辆的“不见面”核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利用高速公路称重检测、外廓尺寸检测、ETC门架等数据,倒查大件运输车辆实际行驶轨迹,与许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查处虚假填报、“大车小证”、不按许可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企业诚信办证、合规运输。(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九)构建大件运输许可联动机制。组织各地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好差评”工作,推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形成大件运输企业广泛评价、许可服务机构不断改进的良性互动局面。(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大件运输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公约和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制定大件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提高大件运输企业安全运输能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公路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强化公路养护市场监管
(十)加快公路养护市场标准化法制建设。适时推动出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法制司牵头,部公路局配合)。研究制定公路养护市场信用管理的配套评价细则、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部公路局负责,2022年完成)
(十一)推动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形成合力。开发建设全国统一的养护资质网上申报和监管平台,建立养护工程业绩采集系统,对养护从业主体行为、业绩进行监管。指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资源,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部公路局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2022年完成)指导地方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公路养护从业单位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部公路局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持续推进)指导地方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推行跨区域联合检查方式,形成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的监管体系,防止重复监管和监管缺失,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部公路局负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附件2
水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
工作任务
一、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
(一)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动态管理。完善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核查制度,跟踪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经营者整改情况,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经营许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水运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指导,持续推进)实施国际及港澳航线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资质保持情况抽查和年度核查,开展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和无船承运企业运价备案及执行情况检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水运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对于已取消相关许可的国际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企业,内地与港澳间普通货船、集装箱船运输企业,无船承运业务企业加强日常备案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持续推进)加强监管,针对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企业资质情况、公司经营情况、船舶营运情况等组织开展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水运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加强对违规航运企业查处。全面摸排辖区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船舶运力和生产经营情况,会同海事管理机构严厉打击水路运输“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事双方按照非法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或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由经营者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严肃惩处。每年至少开展1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重点加强水路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监管,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加强督促跟踪,形成闭环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水运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指导,持续推进)
(三)支持完善地方性法规。2021年组织开展辖区港区外客船停靠设施管理、载客12人以下船舶运输管理等有关情况摸排,认真梳理管理制度方面的不足并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2022年协调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工作,2023年支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发展需要的相关政策法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水运局、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指导,2023年完成)
二、加强港口市场监管
(四)建立健全港口领域监管制度标准。建立港口安全、港口设施保安、港口经营市场秩序、服务质量和港口污染防治等综合监督检查机制,结合部重点工作任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水运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2021年完成)。修订《客滚码头安全管理要求》《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等标准规范。(部水运局负责,2021年完成)
(五)强化港口经营市场监管。逐个排查辖区内港口经营人的码头、堆场、储罐、客运站等设施是否依法履行竣工验收(含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对发现问题的,实行清单管理、闭环管理,依法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理。(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水运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客运站和码头2021年完成,其他港口经营人2022年完成)全面排查是否存在货运码头或客运码头超过靠泊等级违规接靠客运船舶,发现违规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依法加强对沿海港口经营人为航区的内河船舶提供货物装卸服务违规行为的监管。严格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规范经营行为和收费行为。加大对下级管理部门履职情况的检查力度,指导督促履行港口经营市场监管职责。(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水运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持续推进)
三、加强航道管理
(六)加强航道养护监管。采取重点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检查相关单位贯彻落实《航道养护管理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情况,重点检查航道、通航建筑物及其他重要航道设施日常管理、养护、保护等方面情况。(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分工负责,部水运局指导,持续推进)
(七)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监测。督促运行单位加强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过闸安全管理,制定专项运行调度和通航保障方案,并严格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督促运行单位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关键设施结构健康监测,加大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升级改造力度,及时分析监测数据,提高预测、预警能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加强航道资源保护。严格落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制度,依法查处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的建设项目,重点查处未批先建、未严格履行审核意见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以及未按规定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违法行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监管
(九)开展水运建设市场检查。部每年组织开展水运建设市场抽查并督促整改。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长江、西江航运干线水运建设市场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按计划开展本省水运建设市场检查。重点查处水运工程领域未批先建、转包、违法发包分包、围标串标、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水运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完善招标投标管理制度。跟踪《招标投标法》修订进程,适时启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工作。(部水运局负责,持续推进)
五、加强市场信用监管
(十一)加强水路运输(包括港口经营)市场信用监管。加强水路运输失信行为信息归集、共享、公开,改进信用系统功能,面向社会提供失信行为信息“一站式查询”。将失信行为信息报送纳入年度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督查检查范围,督促地方提高失信行为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工负责,部水运局指导,持续推进)在自贸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内船舶管理业告知承诺改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水运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十二)加强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监管。每年组织开展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部水运局、海事局、救捞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推进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乙级、机电专项)信用告知承诺制由自贸区扩大至全国范围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部水运局指导,2021年完成)发布2022年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目录。(部水运局负责,2022年完成)
附件3
道路运输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
工作任务
一、加强道路客运运营监管
深入落实五部门《关于深入推进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的通知》要求,强化营业执照、机动车行驶证与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资质衔接,规范市场主体和车辆登记管理,建立旅游客运全链条监管制度。(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2年完成)研究制定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切实加强道路客运运营安全监管。(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1年完成)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比对在用大中型客车使用性质与营运性质,加强接驳运输车辆夜间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关键岗位操作规程,压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主任,加强车辆动态监控和从业人员管理,推动道路客运安全运行水平明显提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二、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制修订相关配套制度标准,强化危险货物承运和车辆运行的监管。(部运输服务司牵头,安质司配合,2023年完成)研究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运营考核制度,健全完善企业准入退出机制。(部运输服务司牵头,安质司配合,2021年完成)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全面启动罐车治理工作,促进运输装备标准化发展。(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1年完成)制定提升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制度落实落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持续推进)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2021年完成)持续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电子化,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和案件移交接收机制,推动完善全流程、全链条、全要素的监管体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2023年完成)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安全运营考核,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2023年完成)
三、规范交通运输新业态经营
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快推进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合规化进程。持续优化完善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功能,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情况的监测分析,为强化执法监管提供支撑。加快推动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政府监管平台共享开放运营数据,加强对企业运营过程的透明化、实时化监管。(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3年完成)完善部网络货运交互系统功能,加强网络货运运行监测,实施多维度闭环管理,促进网络货运规范健康发展。(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2年完成)加强网约车平台企业合规化进程的督促检查,推动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的清退。贯彻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利用网络货运监测系统,加强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动态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密切关注新业态市场主体运营动向,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维护稳定主体责任,排查防范和有效化解涉稳风险隐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2023年完成)
四、创新驾培维修行业监管手段
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强化驾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落实驾培机构主体责任。(部运输服务司负责,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及时完成)加快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通过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及有关政务网站等渠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加强社会监督。(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2年完成)加强机动车驾培机构信用管理,健全完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3年完成)修订《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加强学时管理,规范培训行为。(部运输服务司负责,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后启动)督促培训机构和教练员严格执行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提升培训质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持续推进)深入推进汽车维修信息公开,加快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推广应用,拓展系统服务,推进三类维修企业(业户)接入系统。(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2年完成)严格落实机动车维修实施备案管理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促进维修市场规范发展。(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五、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
加快推进重点营运车辆使用北斗车载定位装置,加强对“两客一危”车辆、12吨及以上重型货车等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3年完成)加快修订《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动态监控抽查制度,完善抽查结果及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部运输服务司负责,2022年完成)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对疑似严重超速、疲劳驾驶、轨迹完整率较低的车辆及所属运输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强化部门协同监管,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安全管理不规范、驾驶员违法行为突出的运输企业实施联合监管,切实形成监管合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持续推进)
附件4
海事管理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
工作任务
一、夯实安全责任主体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航运公司分类分级管理制度。(部海事局负责,2021年完成)对辖区航运公司按照分类分级标准进行分级监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施相应的区别检查机制;做好水路运输船舶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书面通知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加强水上交通突出问题监管
(二)强化砂石运输船治理。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印发的《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强化监督管理,对从事非法运输海砂的内河船涉事船舶、船员、船公司依法进行查处,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分工负责,部海事局、水运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指导,持续推进)
(三)加强船载危险货物和防污染监管。督促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推动地方政府及时完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机制。(部海事局、水运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提升船舶监管成效。根据部制定的《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面启动对逃管船专项整治活动。梳理形成辖区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清单;做好基础数据核实;加强海事静态业务管理,标注清单船舶、对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办理业务严格审查;通过行政处罚、协查、重点跟踪、约谈、违法记分等管理措施开展整治;强化信息通报,对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予以公示,以便金融、保险机构获取上述船舶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可能存在的失信信息。通过专项整治,实现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去存量、遏增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分工负责,2021年完成)
三、开展重点水域通航安全整治
(五)做好桥区水上交通安全。督促落实《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重点规范船舶航经桥区水域等行为。(部海事局负责,持续推进)按照部《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开展桥区水上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保障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长江航务管理局、相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配合,持续推进)推进实施桥区水域安全风险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着力推动解决水域助航设施、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到位和专用航标管养单位缺失等问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分工负责,航海保障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六)加强水上通信秩序管理。加强水上无线电秩序检查,严查为逃避海事监管故意关闭AIS信号、篡改或冒用无线电台识别码、“一码多船”、“一船多码”等突出问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附件5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事中事后监管
三年行动工作任务
一、明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建立健全保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厘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审批机构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单位、部门和岗位,分类分级逐级厘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和边界,量化岗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清单和履责规范。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清单数据化、督查督办闭环化管理模式。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压实依法持证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依法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推进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制,明晰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保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提取和专款专用,做到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部安质司牵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统筹开展年度安全生产检查,通过驻点督导、“开小灶”、综合督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制定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将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频发、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多、信用等级低的生产经营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并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制度,综合运用“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实行闭环管理,涉嫌违法行为的,应进行查处或移交相关行政执法机构进行查处。编制交通运输各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指导手册,指导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增强检查针对性、有效性。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抽查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扎实推进“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行动,督促各地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红线问题自查、检查工作机制,加大施工现场安全自查、检查力度,推进红线问题动态整改清零。进一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部安质司牵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政研室、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三、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能力
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专业法规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一体化,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依法处理、整改教育、漏洞堵塞”三同步。研究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程序。强化行业内跨区域、跨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协作,完善与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突出违法行为信息抄告和监管处罚信息互通,形成高压执法态势。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严肃查处危险货物瞒报谎报行为,对情节严重的,推动行刑衔接。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互联网+监管”,推进信息化执法系统平台区域联网和信息共享,积极探索应用非现场监管及科技执法手段。(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法制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科技司、海事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
四、强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控
部出台《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发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组织各有关单位深入摸排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摸清地理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后果等重大风险底数,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责任分工、防控措施、监测监控和应急处置“五个清单”,实施动态监测预警,强化风险状态和发展趋势研判,落实管控责任和措施,动态掌握重大风险状态变化情况。根据重大风险信息,建立行业安全生产风险“一图、一册、一表”,实施重大风险“图斑化”管理。深入分析行业安全生产系统性、区域性、多发性和偶发性等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严格落实重大项目、重大决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一票否决制度,有效防范“黑天鹅”“灰犀牛”风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安质司、搜救中心、海事局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五、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纳入交通运输信用体系,推行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将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及时准确记录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对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部政研室、安质司牵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有关司局分工负责,2022年完成)
六、严肃安全生产追责问责
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推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制度,依法维护和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合法监管权利,激励担当作为,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研究推动重大险情调查和责任追究,推进建立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深度调查分析机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深入剖析典型事故和重大险情深层次原因,及时制修订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应急预案和有关政策,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局、部有关司局分工负责,2023年完成)